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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8条-第101条)

                发布:矿山起重 浏览:1743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々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ぷ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〇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 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ω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々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卐正;逾期未改正Ψ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Ψ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々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违反ω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ω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ω 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々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Ψ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ω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ζ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〇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々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 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①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ω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①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立即卐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 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ω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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